山东国企所聘高级人才用车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

2018-11-05 08:58: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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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1月5日讯(记者 罗燕)记者今日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国资委)官网获悉,山东省国资委对《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第31条规定的政策进行解读,各级国有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招聘的职业经理人、高级管理人员、高层次人才(一般包括两院院士、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第一负责人等),与企业签订的聘用合同(或者契约、协议)中,对公务出行有明确约定的,包括采取配备公务用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报销公务用车费用,或者薪酬体系中已包含公务交通补贴的,应严格按照有关约定执行。

    公开信息显示,2018年5月17日,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了《山东省省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鲁车改组字〔2018〕3号),明确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范围及方式:由省委和省委委托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省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属企业正职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也可以自愿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属企业副职负责人原则上取消配备公务用车,采取发放交通补贴方式。

  2018年6月,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发改委官方网站发布了《山东省省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政策解读,进一步细化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范围及方式。其中,实施契约化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参照同职级领导班子成员参加车改;个别通过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在契约合同中对公务用车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已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2018年9月21日,省政府印发了《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18〕21号),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改进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对通过市场化方式招聘的职业经理人和高级管理人员、高层次人才,凡在聘用合同中已经明确了公务出行保障等职务消费内容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2018年10月1日起不再受公务用车有关规定限制。

 

责任编辑:罗燕